山難事件背後予人的警示

 

撰文/講者:死因庭專家証人 梁念豪

整理:Cary Liu

摘自健康創富雜誌-消防處野外活動組文化中心06年6月19日專題演講

中國人常說「亡羊補牢未為晚」、「前事不忘後事之師」,可是,仍然重複地一錯再錯錯。對此有深刻感受的原因,皆因本人於10多年前,已多次接受死因研究庭邀請,作為山難事件的專家證人,就每件研訊提出箇中錯處,以及建議有關安全守則,亦一一獲法官接納,並作為往後的指引。奈何,戶外活動指引確立後,意外事件仍然頻生,這意味著甚麼,相信大家看過下文後,必會認同。

 

身同感受山難專家

 

其實,確立專家地位,必須擁有國際認可的相關資歷、持續從事有關活動、法庭曾接納為專家證供、沒有於相關活動認可團體被紀律處分等,最後,專家的論據建議,必須有書籍和論文作為支持。所以,死因研究及調查,可說是專業的知識寶庫,而法官的建議及指引,因有專家證人的協助,故可作為借鑑,更應被廣泛報導,讓公眾領悟而作出深邃的反思。

 

本人一生經歷許多刻骨銘心的意外事件,部分更如戰後憂鬱症般,永遠揮之不去,終生永記。這是因為人在某些環境下的反應和心態,所以,曾經歷過的,在協助死因研訊庭的調查,都會有感同身受的感覺,從而更明白及了解意外發生的心態,更容易分析意外事件。

 

中暑指引形同虛設

 

由於本人酷愛追求挑戰,是因為覺得生命短暫,故要求充實和生命火花,尤其每次成功創險,會對生命更愛惜、更回味。話說回來,本人挑戰山野,卻因為具有安全意識,故意外災難未曾於本人身上發生;可是,過去參與調查及研究的五項死因聆訊中,所謂的意外,根本可以完全避免,問題絕不複雜。

 

首先第一宗引以為鑑的,亦可說是香港山難意外的典型個案,事發於1991年,地點在西貢嶂上的牛耳石山,一名少女因中暑失救的死亡個案。死因研訊庭的法官以這個案作指引,要求所有戶外活動的領隊、參加者,都必須知道︰

  1. 如何分辨及處理熱衰竭和中暑;
  2. 報告意外時求救的詳情;
  3. 緊急撤離的程序。

其實,就是出了有關指引,就香港的氣候、濕度和遠足者的體能,10多年以來,無論是山藝活動或是軍警訓練,每年都重複又重複的發生因中暑而死亡的意外,其原因何在,值得大家深思。

 

必須穿救生衣指引

 

因為對山野和海上安全的低估和疏忽,往往令參加者開開心心的玩樂,卻慘慘澹澹地回來!另一宗引證這個低估與疏忽的,是本人以專家身分,在死因庭聆訊中的個人感受。事件發生於92年,兩名於黃宜州參加獨木舟訓練的人士,因為教練的疏忽,沒有監管參加者參與水上活動,任由他們划著未經訓練的單人獨木舟,更甚者沒有穿上救生衣,最終,遇上大浪而翻舟,因而被淹死。而死因研訊法官事後特別作出指出,任上設有水上活動的地方,必須有指示警告牌,提醒參加水上活動人士穿著救生衣,並著教練必須對參加者作出監管。

 

開拓山間安全資格

 

令本人最刻骨銘心,要算是95年八仙嶺山火4死多人燒傷的事件,本身不但參與熊熊烈火的搜救行動,事後更要進行調查事發原因,屬秋冬季的常有山火,還是人為疏忽!法官在死因研訊庭上,宏觀指出領隊與參加者人數比例必須要留心;領隊與助手的資歷與經驗,必須統一標準。微觀而言,參加者的年歲、能力必須預先作出平衡,尤其安全性、趣味性和挑戰性方面,於設計活動前必須留意,所以,法官特別指出,所有學校、社區和訓練中心的戶外活動導師,必須接受認可的合格山藝領袖訓練,並確認資格才可帶領活動。此乃開拓戶外活動導師安全資格的第一步,亦配合職安健中,香港法例五零九章的安全機制,指示訓練監督紀錄層次、安全及健康工作環境,帶進戶外活動的開始。

 

必須增強安全意識

 

另一宗震盪旅行界的事件,於03年一名女子攀爬摩天崖墮崖亡事件,更深層地揭露旅行界缺乏專業知識、高估攀爬難度及參加者的能力,以及他們對裝備與防護系統的忽視,更且領隊對參加者疏忽與責任的認知不足,從而將民事侵權法的疏忽,引進戶外活動領隊的責任。雖然法官指山野活動規管較難,但亦將另一宗石澳攀岩教練失足墮海亡事件,與此案並提,指示需要加強安全措施和意識。

 

一次意外足以致命

一般的行山活動,不能再滿足好勝者所追求的挑戰及刺激,導致運動攀登的興起,於是,接受運動攀登者,為了尋求「要贏別人一定贏自己」的目標,更樂於挑戰大自然,可是,人工場的攀登,與大自然挑戰截然不同。香港深澗大瀑布特多,每當天氣炎熱,攀爬瀑布更具挑戰,清涼的山水迎面而來更是賞心樂事,可是,悲劇往往便由此而來,於05年2月山藝教練吊死於瀑布,令不少攀石者迷惘及卻步,令攀登活動蒙上陰影。

 

為使攀岩或攀瀑活動能正確地推廣,本人為此的死因調查,花了更多的研究,不單如調查摩天崖女子墮崖事件般,親到現場重組事件及揣摸當時的心態,更仔細分析被直昇機空勤員剪斷的繩索,以及丟掉了的部分器材,幸好有同行人士相片的協助,令這次調查結果更確實。原來,歸根究柢是死者錯用及誤用器材,沒有依照器材說明書的指示,而進行危險活動所致,這可說是專業知識不足,卻跨越活動的知識範圍,最終因機械失誤鎖死下降繩,令死者衝前,又沒有配戴安全頭盔,頭部踫撞崖面,再下降而被勒斃。可惜,這個案不涉及公眾利益,亦非帶領隊員活動,故法官決定毋須展開死因研究。而最遺憾是類似事件於06年清明節,兩名大好青年,於摩天崖同一地點重蹈覆轍,導致一死一傷事件,希望各位引以為鑑,作出警惕。

 

尊重山野良好態度

 

回想多次死因調查,均是參加者缺乏安全意識(好像駕車不善用安全帶及免提手機系統)、沒有足夠訓練及器材不足,當然,經驗可作為警惕,但閱報及書亦可吸取前人經驗。此外,領隊亦要知道責任所在,無論是法律、道德和人情上,肩負的愈來愈沉重,所以,無論是義務或收費團隊,領隊都需要知道民事責任上的疏忽。而本人最後忠告山野愛好者,對人對山都應有良好的態度,亦要增進個人的技術及知識,方能與眾同樂。